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龙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美秋、管俊杰等与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秋,管俊杰,管俊莉,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2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美秋。原告(反诉被告):管俊杰。原告(反诉被告):管俊莉。上述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晓韬。上述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项晓弘。被告(反诉原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蔡观根。委托代理人:吴金铿。委托代理人:叶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美秋、管俊杰、管俊莉与被告(反诉原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美秋、管俊杰、管俊莉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美秋、管俊杰、管俊莉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美秋、管俊杰、管俊莉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美秋、管俊杰、管俊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