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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项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蒋富国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蒋富国;项城市人民政府;吴传明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项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蒋富国,男,1968年5月15日生,回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文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建,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制室主任。第三人吴传明,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项城市。原告蒋富国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吴传明颁发的项城市房权证秣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以民事案件未审结为由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了(2012)项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富国以其与第三人自行和解,其权益得到了保护为由,自行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麻新领审判员  骆化凯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