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催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积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积兴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催字第84号申请人:张积兴。申请人张积兴,系温州市龙湾永兴求精阀门厂业主,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511869,票面金额为6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出票人为浙江嘉嘉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双亿机车部件厂,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积兴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郑钦骄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