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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催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积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积兴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催字第84号申请人:张积兴。申请人张积兴,系温州市龙湾永兴求精阀门厂业主,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511869,票面金额为6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出票人为浙江嘉嘉巨能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黄岩双亿机车部件厂,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积兴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郑钦骄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