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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徽纽斯康贸易有限公司与六安天辰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纽斯康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天辰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341号原告:安徽纽斯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周子云,总经理。被告:六安天辰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六安天辰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效成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姜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