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曾振利与马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振利,马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曾振利,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仁东,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连伟,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振利诉被告马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振利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连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振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