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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曾振利与马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振利,马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曾振利,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仁东,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连伟,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振利诉被告马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振利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连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振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