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固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谢朝红、王景志等与王学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朝红;王景志;王学发;张凤军;曾友阳;赵晓玲;王丽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固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谢朝红,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始县。原告王景志,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固始县蒋集镇龙庙村委会支部书记,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发,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凤军,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第三人曾友阳,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第三人赵晓玲,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州市东山区。第三人王丽娅,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饶龙泉,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朝红、王景志诉被告王学发、第三人张凤军、曾友阳、赵晓玲、王丽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第三人张凤军、曾友阳、赵晓玲、王丽娅认为被告王学发涉嫌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人张凤军、曾友阳、赵晓玲、王丽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 炜审判员 赵 晓 莉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巧(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