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春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春雨,男,50岁,1962年7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宝成小区**号楼*单元*号。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强制戒毒。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春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田春雨从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一中年女子处花5000元购得毒品海洛因一包返回宝鸡并将毒品藏匿在家中。2012年11月4日晚19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市清姜路宝成小区48号楼2单元楼下将被告人田春雨抓获,从其家中客厅茶几下的抽屉内查获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5小包,吸毒工具锡纸5张、称毒工具电子秤1台。经检验,查获的5小包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均检验出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11.7克。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田春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春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秤、锡纸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指认照片、集中保管清单、通话详单、尿样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谢冬梅的证言材料,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田春雨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春雨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春雨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春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作案工具电子秤1台、锡纸5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