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海洋、赵德义车床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洋,赵德义车床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洋,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赵德义车床加工厂,住所地凤阳县武店镇三岔路。法定代表人:赵德义。本院在执行刘海洋申请执行赵德义车床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德义车床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尚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