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与邱招光、萧旺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邱招光,萧旺弟,邱朝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池方景、黄飞。被告:邱招光。被告:萧旺弟。第三人:邱朝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邱招光、萧旺弟及第三人邱朝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粮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