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福万与张海建、张绪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万,张海建,张绪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刘福万。被执行人张海建、张绪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位于苘山镇中韩路甲4-7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2012)威民一终字第501号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