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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俞友其、谢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友其,谢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友其。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友其、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友其、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俞友其、谢某为图私利,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福全镇福全山村等地,以“举报俞永良、俞永海建造违章建筑”为由要挟俞永良和俞永海,向二人强行索要所谓的“封口费”6,000元。2、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俞友其为图私利,在绍兴县福全镇福全山村等地,以“举报谢松青建造违章建筑”为由要挟谢松青,索要所谓的“封口费”6,000元。综上,被告人俞友其单独或结伙敲诈勒索作案2次,索要钱款合计12,000元;被告人谢某结伙敲诈勒索作案1次,索要钱款计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俞友其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谢某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友其、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绍兴县公安局及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9)绍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0)绍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俞永良、俞永海、谢松青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友其、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以要挟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伙作案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友其、谢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实行并罚。被告人俞友其、谢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俞友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俞友其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俞友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谢某宣告缓刑的部分;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四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二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贞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