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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会云与刘观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云,刘观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219-2号原告:刘会云,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石朝阳,潜山县水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观胜,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与中兴大道交汇处安庆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9814023-9。负责人:高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云诉被告刘观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刘会云在本案未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会云负担。审 判 员  陈一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国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