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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文俭与刘成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俭,刘成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张文俭,城镇居民。被告刘成举(刘斌章),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俭与被告刘成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俭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俭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