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文俭与刘成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俭,刘成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张文俭,城镇居民。被告刘成举(刘斌章),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俭与被告刘成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俭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俭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