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户县某某村委会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户县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生效的(2004)户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委会给付欠款15370.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70元,执行费420元。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委会的银行有存款,对以上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