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花民一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宋建刚与杨本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刚,杨本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1974号原告:宋建刚,男。被告:杨本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刚诉被告杨本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刚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杨本华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本华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