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锡林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林,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反诉被告)马锡林,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庆,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法定代表人刘宗春,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炜,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马锡林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锡林及反诉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锡林及反诉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锡林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片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