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平龙与季茂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沧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黄平龙。被执行人季茂贞。申请执行人黄平龙与被执行人季茂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1)沧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该案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沧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常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