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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豆海林与郭宏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海林,郭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25号申请人豆海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宏利,男,汉族,农民。豆海林与郭宏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豆海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郭宏利赔偿32565.30元,并负担诉讼费9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郭宏利拒不履行,依法拘留十五日。此后,经本院多次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3年2月4日申请人已将款领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