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启星与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星,李玉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李启星,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占,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星与被告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