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邵祥世与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祥世,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邵祥世。委托代理人张太华,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环一路与烟青一级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委托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成尧,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祥世与被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祥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祥世负担。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