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包浩川与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包浩川,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浩川。委托代理人:潘雄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法定代表人:赵智强。委托代理人:夏晓东。一审第三人: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献荣。再审申请人包浩川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一审第三人瑞安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