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忠力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力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忠力窜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深X网吧,趁正在该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何X君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小米牌手机盗走。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17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忠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忠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忠力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深X网吧欲上网,趁被害人何X君熟睡之机,将被害人何X君放在电脑桌上的1台小米牌手机盗走。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17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何X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忠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君陈述,被害人何X君购机发票,平果县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忠力辨认现场、所盗的手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忠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的物品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忠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乃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潘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