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09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梦晨与安珍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晨,安珍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09020号原告李梦晨,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珍妮,女,1954年6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南岸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晨与被告安珍妮(以下均简称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梦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安珍妮名下X1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了担保人李金肖名下X2和X3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梦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现李梦晨以担保人李金肖名下房屋作为提出财产保全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金肖名下X2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查封担保人李金肖名下X3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诏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樊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