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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雅何南路智能家园26号楼1单元10206室。法定代表人施杜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在西安市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3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44390元及仲裁费458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将所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4390元清偿后,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仲裁费4584元。现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按协议承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第(2013)第30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