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曹开私与庞必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开私,庞必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曹开私。被执行人:庞必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顺庆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开私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南充师范学校的工程款6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