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冯岩与李瑞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岩,李瑞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镇鸡山村民委员会,王玉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冯岩,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李瑞堂,汉族,1962个7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镇鸡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鸡山村。被告王玉江,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冯岩与被告李瑞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镇鸡山村民委员会、王玉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瑞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淄博市,另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济南市。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镇鸡山村民委员会的住所地为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鸡山村,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瑞堂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