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军强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强,男,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1996年9月26日被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另十五天;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30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9年11月25日执行刑满。因涉嫌本案盗窃犯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强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1日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军强在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赵某、高某、李某、柴某、申家岗村刘某、王某等人家中,安林公路安阳县烈士陵园附近梁某仓库等地,盗窃电动车电瓶共六组、电动车二辆、电焊机四台。2011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军强窜至汤阴县任固镇卫河大堤附近,盗窃一台购买价格为12000余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因有人过来巡查,被告人李军强将变压器遗弃至附近玉米地后逃离现场。造成汤阴县任固镇南故城沟北村两个多月内四百余亩农田无法灌溉以及村内小化工厂停产,该化工厂直接损失十三余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军强盗窃数额较大,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军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盗窃罪(一)、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军强窜至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从赵某家中盗窃英之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13元;从高某、李某、柴某家中盗窃电动车电瓶共三组,价值935元。(二)、2012年2月1日,被告人李军强窜至龙安区东风乡申家岗村,从刘某家中盗窃电动车电瓶共二组,价值776元整;从王某家中将一辆价值1853元樱花粉色爱玛牌电动车和一辆价值3327元白色爱玛牌电动车推出王某家外,而后将樱花粉色爱玛牌电动车和一组电动车电瓶偷走。(三)、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军强伙同他人窜至安林公路安阳县烈士陵园附近梁某仓库,盗窃电焊机四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军强供述: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一天晚上我一个人在东风乡大坡村进了四家进行盗窃,偷了一辆电动车,三组电动车电瓶。第二天,我将电瓶400元卖给了蹬三轮收废品的,电动车400块钱卖到小西门的黑市场上了。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我打出租车到申家岗村,先从第一家院子将两辆电动车从大门推了出去,又从另一家院子里电动车上卸下来两组电瓶,放到从第一家偷出来的骑式电动车上走了。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车,另一辆踏板电动车我留在了厕所旁边,共偷了一辆电动车,两组电瓶。电瓶230元卖给在街上收废品的,电动车400块钱在市场上卖了。2012年后初七初八左右,“伟的”、郭某和我在烈士陵园仓库,搬了四个电焊机。后来伟的分给我1500元,他说电焊机卖了4800元。2、失主赵某陈述:2012年1月31日早上,发现我家院中放着的一辆英之杰牌蓝色骑式电动车被盗了。3、失主高某、柴某、李某陈述:2012年1月31日早上,发现自己家电动车上的电瓶被盗了。4、失主刘某陈述:2012年2月1日早上,发现家里被盗了两组电动车电瓶。5、失主王某陈述:2012年2月1日早上,发现家中过道里面放着的两辆电动车都被偷走了,还有一辆电动车的电瓶也不见了,后来发现其中一辆电动车被遗弃在院门对面的厕所门口。?6、失主梁某陈述:2012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晚上,被盗了四台电焊机,电焊机时间长了,不知道是啥样的,买时多少钱记不清了,但都完好能用,买有三年多了,一台40**多元。7、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证鉴[2012]021、22、48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电动车、电瓶的价值。8、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对龙安公安分局(2012)2号委托书审核,被盗标的无实物,无具体的规格型号,不予受理。9、被告人李军强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的盗窃地点。破坏电力设备罪2011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军强窜至汤阴县任固镇卫河大堤附近,盗窃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正在盗窃过程中,碰见有人过来巡查,被告人李军强便将变压器遗弃至附近玉米地后逃离现场。变压器被破坏,造成汤阴县任固镇南故城沟北村四百余亩农田两个多月内无法灌溉以及村内企业停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军强供述:2011年8月份一天晚上,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到汤阴任固镇南故城沟北村,偷离汤河大堤有100米远房顶上的一个变压器,我先用砖头把保险砸掉,后用两个活口板子卸铜芯,刚要把变压器上盖卸开,就有人拿着手电过来了,我就赶紧跑了,摩托车也丢在现场了。2、失主周某陈述:2011年8月30日凌晨2点左右,位于沟北村东边卫河大堤上我厂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盗了,平时沟北村卫河大堤周围400多亩土地灌溉就用来用它,包括我工厂的用电。这个变压器是2005年8月份12000余元钱安装的。3、证人周现某证言:我负责维护我们村的变压器,我们村的变压器在任固镇沟北村卫河大堤旁边。2011年8月底的时候变压器被偷过,没有偷走,把变压器破坏不能用了。我们沟北村一大部分的农户浇地都离不开这台变压器,另外我们的一个化工厂平时生产需要这台变压器,如果没有这台变压器的话这个工厂就要停产。中间造成我们村里有四百多亩的农田在两个多月内无法浇地,这损失就无法计算了,还给村里那个化工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直接损失最少我估计得有十三万左右。4、汤阴县南故城沟北村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盗变压器正在使用,变压器被破坏不能使用,已变卖;造成四百多亩的农田两个多月无法浇地,村里化工厂直接损失十三万左右。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证明2002年12月30日李军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9年11月25日执行刑满。2、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军强因犯盗窃罪,1996年9月2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另十五天。3、被告人李军强的户籍证明。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为惩罚盗窃犯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李军强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退赔款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代理审判员宁?利?霞?????????????????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董???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