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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丽诉被告李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李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465号原告:刘丽丽,女,满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李恒,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刘丽丽诉被告李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振德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