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丽诉被告李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李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465号原告:刘丽丽,女,满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被告:李恒,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刘丽丽诉被告李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振德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