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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浚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献军与韩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军,韩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赵献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明友,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献军与被告韩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献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