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浚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献军与韩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军,韩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赵献军,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明友,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献军与被告韩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献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卫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