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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玉华与来庆鹏、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董玉华。被告来庆鹏。被告齐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华与被告来庆鹏、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董玉华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薛玉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