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玉华与来庆鹏、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董玉华。被告来庆鹏。被告齐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华与被告来庆鹏、齐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董玉华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薛玉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