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峰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胡翠华、张学海、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峰,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胡翠华,张学海,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吴金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闫坊驻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翠华,董事长。被告胡翠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该公司。被告张学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善亮,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英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峰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胡翠华、张学海、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8元,减半收取7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邵长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