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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金峰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胡翠华、张学海、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峰,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胡翠华,张学海,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吴金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闫坊驻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翠华,董事长。被告胡翠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该公司。被告张学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善亮,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吕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英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峰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四通纺织有限公司、胡翠华、张学海、山东顺兴石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8元,减半收取7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邵长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