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孔令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飞,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2011年9月20日因本案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飞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已处)、李志宝(已处)驶摩托车来到九江小区18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张某某黑色雅马哈JYM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909元。2、2010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驾驶摩托车来到九江小区3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孔某某黑色建设雅马哈JYM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573元。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驾驶摩托车来到九江小区在12号楼21单元楼下,盗窃樊建超黑色建设雅马哈JS110-3H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402元。4、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另处)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在C-7号楼1单元苏国维家地下室处,盗窃飞科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价值1000元。5、2011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盗窃C-6号楼3单元盛国兰家的地下室,未盗获物品。6、2011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在C-4号楼3单元,盗窃李志增家地下室内空调铜管2根,价值300元。7、2011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宋涛(另处)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金水湾小区C-6号楼2单元盗窃孙胜、郑淑梅、陈瑞红三家地下室时被发现逃跑,未盗获物品。8、2011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宋涛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C-6号楼4单元盗窃祝永利家地下室时被发现逃跑,未盗获物品。9、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C-4号楼2单元盗窃丛培云家地下室内铜芯电线一捆,价值231元。1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B-1号楼1单元,盗窃苗春亮捷马自行车一辆,价值353元。1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金水湾小区A-5号楼处,盗窃李迎芳忠信电动三轮车原车电瓶4块,价值1800元。1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1号楼,盗窃孙大成家地下室内杰达牌32件套管工具一套(价值250元)和金龙鱼调和油1桶(价值65.9元),合计盗窃价值315.9元。13、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2单元,盗窃宴晓波家地下室绿色追风鸟自行车一辆,价值392元。14、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1号楼2单元,盗窃赵雪莲家地下室,未盗获物品。15、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6单元,盗窃路辉、温淑玲两家地下室,未盗获物品。16、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6单元,盗窃孟令俭家地下室,未盗获物品。17、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4单元,盗窃韩得利、韩丽珍两家地下室,并未盗获物品。18、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3单元盗窃孙继业家地下室,并未盗获物品。19、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4单元,盗窃王振东家地下室花生香食用调和油3桶,价值179.4元。20、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1单元,盗窃李艳丽家地下室,未盗获物品。21、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1号楼5单元,盗窃姚俊凤家地下室,未盗获物品。22、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1号楼4单元,盗窃王滕蛟、于海生、平丽华三家地下室,未盗获物品。23、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5单元,盗窃马顺凤家地下室风帆牌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450元。24、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7单元,盗窃王菲家地下室“南孚”牌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价值600元。25、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2号楼3单元,盗窃黄井红家地下室30公升93号汽油1桶,价值246元。26、201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王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鸽子湾龙山小区31号楼2单元,盗窃张欣家地下室25公斤面粉一袋,价值70元。27、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杨达等人开皮卡车来到迁钢公司大院,盗窃3X240型,规格ZR-YJV铜芯低压阻燃电缆8米,价值3680元。28、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杨达等人开皮卡车来到迁钢公司大院,盗窃3X240型,规格ZR-YJV铜芯低压阻燃电缆11米,价值5060元。29、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杨达等人开皮卡车来到迁钢公司大院,盗窃3X240型,规格ZR-YJV铜芯低压阻燃电缆12米,价值5520元。30、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杨达等人开皮卡车来到迁钢公司大院,盗窃3X240型,规格ZR-YJV铜芯低压阻燃电缆15米,价值6900元。3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夏志强、李志宝、林德富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首钢机电液压公司院内,盗窃QGBⅡ125X380型气缸4个(价值5440元),QGBJ100X500型气缸6个(价值2676元),总价值8116元。3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孔令飞伙同夏志强、李志宝、林德富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杨店子镇沈家营村韩某某家盗窃棉皮鞋、运动鞋等80余双。综上,被告人孔令飞盗窃作案31起,其中未遂10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5097.3元。现被告人孔令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赃款。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孔令飞到迁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韩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夏志强、李志宝、林德富、杨达、杨爱华、杨书安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迁安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说明,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迁安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凭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孔令飞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令飞的部分犯罪行为属未遂状态,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退赔的事实视为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郎恩亭审判员 文淑静审判员 赵文路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