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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四合与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合,李玉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刘四合,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占,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合与被告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四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