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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北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现住钦州市新兴西路164号与杨永儒现住钦北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永儒;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钦北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现住钦州市新兴西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儒现住钦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钦郊区分公司诉被告杨永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永儒在答辩期间(或写答辩期满后),以本案……为由,认为本院 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人民法院审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或不予受理)。被告×××向 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确定管辖权依据的法条),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永儒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或写被告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成立,本案由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份,上诉于。 审判长  韦业升 审判员  韦业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