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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郭有丽与张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2)00329-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丽,张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29-2号申请执行人郭有丽,女,生于1962年5月8日,汉族,宝鸡富鑫粮油商行业主,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0号。被执行人张宗强,男,生于1964年9月19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八里村村民,住该组36号。本院在执行郭有丽与张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有丽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拖欠货款27000元、诉讼费475元、执行费415元,被执行人张宗强仅支付10000元,余款未履行。因张宗强现申诉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民二申字第011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宗强的申诉。郭有丽与张宗强经协商由张宗强再支付17475元,本案了结,该款已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