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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艾茂新 刘玉娟 艾洪壮 艾洪见 赵娜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艾茂新,刘玉娟,艾洪壮,艾洪见,赵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艾茂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玉娟,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艾洪壮,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艾洪见,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赵娜娜,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艾茂新、刘玉娟、艾洪壮、艾洪见、赵娜娜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高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