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宝琴与赵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李宝琴。被告:赵增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琴诉被告赵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琴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