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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昌,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昌,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宏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昌、芜湖市四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