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ERIKLEEHOPP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ERIKLEEHOPP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7号原告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0586。被告ERIKLEEHOPP,男,美国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件号:×××1251。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ERIKLEEHOPP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代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