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云森与青岛胶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森,青岛胶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刘云森。被告:青岛胶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叶生,经理。原告刘云森与被告青岛胶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