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运喜与浙江省常山县浙西纸箱厂、曾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喜,浙江省常山县浙西纸箱厂,曾根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红商初字第11号原告:黄运喜(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10********),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浙江省常山县浙西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新民村。法定代表人:曾根土,厂长。被告:曾根土(公民身份证号3308221959********),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黄运喜为与浙江省常山县浙西纸箱厂、曾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造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