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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河南华瑞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瑞某某公司。李某申请执行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河南华瑞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河南华瑞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华瑞某某公司在农行长垣支行存款叁拾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