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英杰、唐忠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杰,唐忠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英杰(绰号:小五),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唐忠岩(绰号:老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1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涛、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英杰伙同被告人唐忠岩,于2011年10月11日至19日间,在吉林市龙潭区密哈站小区、船营区乐园二区、丰满区林学院小区内盗窃作案三起,盗得人民币5,000.00元、貂皮上衣三件、金条两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7,96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供述与辩解;失主张某甲、郭某某、周某某陈述;证人包某某、姜某某、张某乙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申诉材料;被盗物品所属吊牌;辨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英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唐忠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英杰伙同被告人唐忠岩,于2011年10月11日至19日间,在吉林市龙潭区密哈站小区、船营区乐园二区、丰满区林学院小区内盗窃作案三起,盗得人民币5,000.00元、貂皮上衣三件、金条两根。经鉴定,三件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两根金条价值人民币7,960.00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960.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英杰供述:盗窃是我和老唐共同研究的,因为我们都没有钱花,老唐就说咱们俩得弄点钱,我说我在网上看到有开锁的工具,我定一套在家练练,要是能行的话咱们就上外地去看看。随后我花180.00元定了一套,到了后我买了两种锁,一种是扁扁钥匙的那种,另一种是十字花的,在家练的,练了几天我就能开开了。过了大概四五天,老唐打电话说要上吉林给他女儿送衣服,我说那我和你去,正好看看能不能开锁。就这样我俩开车带着小丽,我们三个人一起来的吉林。在吉林市一共盗窃应该是七起,我负责开锁和进屋偷,老唐负责在楼道放风,小丽就在车里面坐着。盗窃了三件貂皮,两块手表,两根金条,还有一些黄金戒指、项链和人民币,盗窃工具回到四平后就让我扔了。咖啡色的貂皮和男士手表给唐忠岩了,还分给唐忠岩现金1万多不到2万,我把剩下的那些物品都卖了,也分了不到2万元。销赃的时候是唐忠岩和我一起去的。(1)我们来到吉林市的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在一个加油站旁边的小区,好像是4楼,我和老唐上的楼,我开的锁,进的屋,老唐在楼道放风。在大衣柜里偷了一件好像是灰色的貂皮衣服,还有两根金条,两块手表。(2)具体哪天记不住了,是下午3点钟左右,地点我记不住,是老唐开车带我去的,也是一个小区,距离江边不算太远,附近有座大桥。我和老唐上的楼,好像是5楼,我开的锁进的屋,老唐在门口放风,在卧室的大衣柜里偷了一件咖啡色的女士貂皮衣服,还有现金二三百元左右,两个女士的戒指,一个白金的一个黄金的。(3)这天我们干完就走了,地点是距离上一起不远的一个小区,我和老唐上的楼,好像是3楼或4楼,我开锁进屋,老唐在楼道内放风,在大衣柜里我偷了一件黑色的女士貂皮大衣,还有5,000.00元钱。我们开的车是在四平市伟业租车行以每天200.00元的价格租的。2、被告人唐忠岩供述:2011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有5、6天时间,我和小五,他大名叫刘英杰,还有一个叫小丽的在吉林市盗窃,我们利用工具撬开房门,进到住宅内偷东西,工具是小五的,从哪弄来的不清楚。那几天我正好要到吉林给孩子送东西,就找小五要用他车,小五听说我要去吉林,就说要和我一起去弄点钱。之前我听他说过会开锁,他说弄钱,我就明白是想去吉林市偷东西,我正好也缺钱就同意了。我分得2万块钱和一件黑色女士短款貂皮大衣,还有一块手表,大衣我卖了2,000.00元,手表丢了。(1)到吉林市第二天接近中午时候,我开车转悠到化公司大楼加油站附近的居民楼,小五叫我停车,小丽在车上没下来,第几个单元我记不住了,好像是2楼往上,我俩敲门里面没动静,小五用工具开门进去的,我在楼道内放风。小五大概5分钟左右就出来了,在车上我见他拿了一件灰色的女士貂皮大衣,还有一块男士手表,还有好像是黄金做的方形物件在盒子里放着。(2)还有一次我记不住是在吉林的第几天了,也是开车转悠到的,我记得是一栋白色的楼,有个大门洞子,门洞里有保安室,在2单元2楼以上的一家,我们也是先敲门,确定没人来,小五用工具打开门进去偷,我在单元里把风,小五出来时手里拿了一件貂皮大衣,颜色记不清了。(3)还有一次是我们离开吉林的那天,大概在北山附近,也是开车转悠,好像是第2个单元,2楼以上的一家,也是先敲门,确定家里没人,小五用工具开门进屋,我在楼道里把风,这次我看到小五拿出来一件貂皮大衣,颜色记不清了。那两件貂皮大衣让我和刘英杰卖了,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下车,是刘英杰卖的。3、失主张某甲陈述:我来报案。我家在吉林市龙潭区密哈站小区35栋1单元4楼7号,周围有个加油站,还有一个大的停车场。2011年10月11日16时30分,我回家发现我家被盗。丢失铁灰色貂皮大衣一件;金条两根,每根10克;男士阿玛尼手表一块、女士罗西尼手表一块。合计价值29,500.00元。4、失主郭某某陈述:我家在吉林市丰满区林学院小区11-2-502室,过临江门大桥后火炬大厦的后身,要进一个大门洞。2011年10月16日下午2点,我下楼到浴池洗澡,我爱人也在1点半出去了,家里就没人了。4点钟我洗完澡回家,发现家里被翻动过。丢了一件棕色貂皮大衣、18K黄金项链和链坠一套、紫金戒指一个、白金镶钻耳钉一对、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坠一个、翡翠项坠一个、现金约800.00元、精制皮兜子一个、白金细项链一条。5、失主周某某陈述:我来报案。2011年10月19日12点30分,我下楼吃饭,大概1点50分回来发现我家被盗了。我家在船营区乐园二区2号楼2单元401室,距离北山公园不远。放在大衣柜里的貂皮大衣没有了,是女款黑色的,大衣柜抽屉里的5,000.00元钱也没有了。6、证人包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具体几月份记不住了,与刘英杰、唐忠岩一起到吉林市住了大约5天左右,不知道刘英杰和唐忠岩在吉林市盗窃的事情。7、证人姜某某、张某乙证言,证实作案车辆的相关情况。8、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证结论书(吉龙价鉴结字[2012]105号),证实经鉴定,黑色女士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美铁灰女士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6,000.00元;金罗兰女士貂皮绒半大衣,价值人民币5,000.00元;黄金金条20克,价值人民币7,960.00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960.00元。9、被盗物品所属吊牌,证实失主张某甲丢失的貂皮大衣的品牌及规格。10、辨认笔录,证实:(1)经辨认,姜某某辨认出打印在一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7号照片为绰号为“小五”的人;(2)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辨认盗窃现场的情况。1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将扣押的张某乙黑色奔腾B70轿车1辆及行车证1本返还给张某乙。12、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13、2012年6月11日失主郭某某的申诉材料,证实因家中被盗损失严重,其心理及精神遭受重大伤害,请求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财物,严惩不法分子。1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英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5、户籍证明信,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英杰、唐忠岩多次入户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期间,两名被告人的亲属主动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忠岩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刘英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公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人刘英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英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刘英杰(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而羁押的5个月零3天,即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8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唐忠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8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 卓代理审判员 邢亚彬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