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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朋香、梅会林与吴秀山、吴秀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香,梅会林,吴秀山,吴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刘朋香,农民。原告梅会林,农民。被告吴秀山,农民。被告吴秀军,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香、梅会林与被告吴秀山、吴秀军、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香、梅会林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朋香、梅会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香、梅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二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弭宝云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