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元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及吕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雅金村的金华圣华工具厂,爬围墙进入,盗得存放在车间里的铝线353斤。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线(1060#)价值人民币3883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归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被告人张某的前科判决书;侦破经过;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且张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赃物已退还,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