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馨毓与王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馨毓,王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32号原告黄馨毓,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江。本院在审理黄馨毓与王新江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馨毓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馨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馨毓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