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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馨毓与王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馨毓,王新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32号原告黄馨毓,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江。本院在审理黄馨毓与王新江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馨毓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馨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馨毓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