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波与李坚、万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李坚,万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刘波,女。被告:李坚,男。被告:万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李坚、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坚、万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坚、万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