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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经济合作社与方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经济合作社,方江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法定代表人:鲁根春,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柯,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方江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唐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