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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成都商报社、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成都商报社,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被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成都商报社、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露人民陪审员徐瑾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