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与刘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刘成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30号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云松。委托代理人:王松、俞越华。被告:刘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丽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